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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答问
2020-05-29 23:45

  问:5月28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中方通过上述决定有何背景和法律依据?

  答:首先,中国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既是权力和责任所在,也是不得己而为,及时必要、合情合理。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中央政府对于所属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也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的权力,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香港1997年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就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去年修例风波以来,“港独”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在外部势力支持下,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严重威胁中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特区政权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充分暴露了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和工作缺失。在香港特区国家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和严重损害、特区政府难以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情况下,采取果断举措,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形势所迫,也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势在必行,刻不容缦。

  其次,中国全国人大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具有坚实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效力。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中国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特区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包括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继续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中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作出决定是以法律规定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的一种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也是对基本法实施行使监督权的体现,是对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漏洞进行填补,对有关执行机制缺失进行弥补。

  问:上述决定是否会影响香港自治和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

  答:国家安全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全国人大决定不会影响特区高度自治。中国全国人大的决定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影响特区高度自治和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和法定义务。决定针对的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外国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惩治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港独”分子和暴力分子,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绝大多数香港市民。回归以来,香港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等需要,可以法律形式对权利的行使施加合理、必要的限制。全国人大的决定体现了法治原则,恰恰是为了香港广大市民更好地享有和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问:据媒体报道,针对中方涉港安全立法,美国政府正考虑对中方进行制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预。不干涉内政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各国都应予以遵守。对于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错误行径,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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