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 > 科技政策与法规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
1999-08-19 00:00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附件二: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科高认字199第 

技术成果名称:

 

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材料齐备。经审查,该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盖章)

一九九    

科 学 技 术 部 制

 

主要审查项目企业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技术出资者情况:

出资技术名称:

出资者名称:

出资者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出资技术协议作价金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  %。

 

其他出资者情况:

名 称:

出资数额(万元):

技术证明:

权益文件:

 

技术成果审查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该技术成果属于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第  号的产品技术。

该技术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术,并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发政字199第  号]。

[返回]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